为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安全和保密,根据国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等有关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档案工作人员应严守党和国家秘密,认真执行国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及有关法规和学校的保密制度,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。
二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、摘抄或传播具有内部和秘密性质的档案材料或内容。
三、对不归档的重要的秘密文件材料及经档案保密鉴定小组鉴定,需要销毁的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,必须登记造册,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,由2人以上共同负责监销。平时办公废纸、废件、重复件、不得随意丢掉,必须销毁。
四、在档案整理工作中,应将秘密与非秘密的文件材料严格区分,分别组卷,并在秘密档案的“案卷封面”和“案卷目录”中注明“秘密”或“机密”字样,以引起利用工作时注意,防止泄密。
五、尚未整理装订的档案材料,不得随便堆放,必须置放于柜内,妥善保管。
六、严格执行档案材料接收、保管和提供利用制度,认真履行核对、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。经管秘密级档案的人员,调动工作时,应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。
七、档案库房必须配备安全防范设施,未经管理(或本室)人员同意,一律不得入内。
八、秘密级档案材料,一般情况下,只供在阅览室查阅。若需借出,应办理审批手续,方可借出,借出后须承担档案秘密的安全责任。
九、借阅非本部门形成的属内部和秘密的档案材料,须凭单位介绍信,并经馆领导或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,方可查阅。
十、复印秘密级档案材料,应严格履行审批、登记手续。复印件应标明复印单位、份数、日期,并同原件一样管理。复印需在档案馆复印。
十一、档案馆必须履行行政监督职能,对保护秘密级档案安全有功者,提请学校给予表扬、奖励;对遗失、泄露秘密级档案者,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理处分。
泄密严重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予以处理。
十二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