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为了完整、有效地保护档案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以下简称《档案法》),结合我校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本馆保存的档案,主要是为学校教学、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。
三、校内外单位和个人,持有介绍信、工作证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,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。
四、港澳台同胞、海外华侨、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,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
五、查阅校长办公会议记录、党委会议记录者,需经校领导批准,方可查阅。
六、查阅科研项目档案者,项目负责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查阅,非项目负责人查阅时,需持有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的使用说明,方可查阅。
七、查阅近三年的财会档案,直接到财务处;查阅三年前的财会凭证需先到计财处查凭单号,然后再到档案馆查找原件。查阅财会报表时,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。
八、利用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形成部门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还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。
九、凡来本馆查阅档案人员,必须自觉遵守《档案法》和本馆利用档案的有关规定,按照先登记后查阅的程序进行档案查阅,登记填写利用者的姓名、单位、利用档案的目的和内容等。
十、利用档案一律在查阅室进行。档案利用者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失密、泄密,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文件内容,不得翻阅其它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档案。查阅档案人员在阅卷过程中,要爱护档案,严禁涂改、折叠、污损、抽拆和增删档案内容。
十一、重要、珍贵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利用。如有特殊需要,需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十二、查阅档案人员要自觉维护阅览室内秩序,不得在室内喧哗、吸烟和喝水。
十三、查阅档案人员要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,必须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,经审查同意后,方可办理。
十四、本馆档案一般不外借。校内有关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,须持有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借条,并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。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,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、完整和保密负责。
十五、凡查阅者,应填写《档案馆阅档登记簿》,以便搞好档案利用统计工作和管理工作。
十六、根据“国家档案局、国家物价局、陕西省档案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有关规定”: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、移交、捐赠、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,档案馆无偿提供服务,除此以外的单位、个人及第三方机构利用档案者,收取一定的档案保护费、证明费、复制费。
十七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